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导读:劳动仲裁是指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来解决争端。但在某些情况下,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了解这些情况对于职场人士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来说,以下是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劳动仲裁是指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来解决争端。但在某些情况下,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了解这些情况对于职场人士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具体来说,以下是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个条件:
1.管辖权不合法。如果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处理争议,那么仲裁申请就不会被受理。例如,如果争议涉及的工作单位与仲裁委员会不在同一地区,那么委员会就没有管辖权。
2.争议已过期。如果申请人在争议发生后一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请,那么仲裁申请也不会被受理。如果争议涉及的是工资支付问题,申请人必须在工资支付日后六十日内提出申请。
3.无效的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已经签署了调解协议,而且该协议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不符,那么仲裁申请将被驳回。
4.申请的程序不正确。如果申请人提交了不完整或错误的申请,那么仲裁申请也不会被受理。例如,未签署劳动合同的申请人无法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5.涉及的争议已经被解决。如果争议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例如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判决,那么再次提出仲裁申请就没有任何意义。
6.申请被证明是恶意的。如果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没有合理的依据,或者涉及的争议是虚构的,那么仲裁申请可能会被视为恶意申请,从而被拒绝。
总的来说,劳动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但仅仅了解劳动仲裁的相关法规是不够的,还需要了解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以避免在申请时浪费时间和精力。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劳动仲裁是我国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主要作用是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经营。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部分劳动争议案件被判定不予受理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并总结出了“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一、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范围的
劳动仲裁只处理在劳动法、合同法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范围内,那么劳动仲裁就不予受理。
二、劳动争议双方已达成协议的
如果劳动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签署了相关的协议书,那么这类案件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因为双方已经自行解决了争议。
三、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超时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如果劳动者提出申请的时间超时,那么劳动仲裁就不予受理。
四、未与劳动者达成仲裁协议的
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未能达成仲裁协议,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但如果未达成仲裁协议,而劳动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劳动仲裁就不予受理。
五、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再提起仲裁申请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些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如果期限已到而没有提起申请,那么劳动仲裁也不予受理。
六、企业已经解散或破产的
如果企业已经解散或破产,劳动者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仲裁机构只能处理已经成立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而无法处理已经不存在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有: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范围的、劳动争议双方已达成协议的、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超时的、未与劳动者达成仲裁协议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再提起仲裁申请的、企业已经解散或破产的。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劳动者和企业都应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方法,但是并非所有的劳动纠纷都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有以下六个条件:
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
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不都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该纠纷则不予受理。
二、过期不予受理的纠纷
根据《仲裁法》规定,“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申请人逾期申请,该纠纷也不予受理。
三、缺乏仲裁成立的前提条件
仲裁程序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城市或地区,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不同的城市或地区,或者被申请人不在中国,该纠纷也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不具有诉讼权利或诉讼行为能力
如果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或者没有与被申请人达成过劳动合同,或者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纠纷不予受理。
五、申请人已经起诉职工行为合法性争议的案件
如果申请人已经起诉了与被申请人有关的行为合法性争议的案件,而该案件还未审结,则该纠纷不予受理。
六、劳动争议应当另行提起的情况
《解释》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另依法提起诉讼:(一)抚恤金的争议;(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行政法规性文件或者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争议;(三)劳动者的服务期的争议;(四)计算工龄和工资的争议;(五)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的争议;(六)劳动者从事禁止职业的争议;(七)用人单位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中,被诉讼人提出反诉,而该反诉与原告提出的劳动争议不是紧密相关的争议。”以上的纠纷都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方法,但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劳动纠纷。在劳动纠纷解决方法的选择上,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程序和方式。同时,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尊重法律程序,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近日,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布了不予受理劳动争议的6个条件。该公告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正公平的权益保障。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第一个条件是申请人未经过职工代表或者工会或者其他合法组织的授权。这一条件的出现,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过程中,职工代表或工会能够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和帮助,避免劳动者在争议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第二个条件是申请人自行解决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解决中,自行解决争议是一种理性的解决方式,也是一种更加自主的权利。但在争议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寻求劳动仲裁的帮助。
第三,申请人没有将劳动争议提出于应当先行仲裁的情况下将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一条件旨在规范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以避免争议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问题和损失。
第四,劳动争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事实的证明和证据的充分性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常见情况。
第五,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提起仲裁申请的。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按时提起仲裁申请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保障申请益的一种方式。
申请人已经同意或者接受用其他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出现分歧的情况下,使用其他方式解决是一种合理而又美好的选择,同时也是维护双方合理利益的一种方式。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标准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范,规范了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流程和程序,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